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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旅游法
【背景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于2013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对于旅游经营者,法律明确了旅行社许可条件、业务范围、经营规则,规定旅行社不得虚假宣传,不得安排违法和违反社会公德项目,不得以不合理低价组织旅游活动,不得具体购物场所等。同时,导游、领队不得擅自变更旅游行程或者中止服务活动,不得向旅游者索取小费,诱导、欺骗、强迫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另行付费项目等。《旅游法》的相关规定,一刀斩断了旅游购物欺诈、旅行社的小费、购物回扣等多个利益增长链条。
【京佳点拨】积极意义:(1)为旅游者提供了维护自身消费权益的法律武器;(2)明令禁止“零负团费”、“增加购物点”、“强迫购物”等行为使得旅游者可以将时间和金钱主要花在游览景点上,了旅行的质量,回归到真正意义上的游玩;(3)短期内旅行社会上涨线路价格,面临出团率下降的损失,但是也会促使它们创新旅游模式,将注意力放到服务质量上,长期发展的核心竞争力;(4)使整个旅游业更加规范有序,旅游市场更加干净透明,开启依法治旅的新篇章。
何如更好:(1)利用新闻广播媒体等多种渠道,采用知识竞赛、导游大赛、培训等多种方式,宣传、普及《旅游法》的相关规定,让这部法律深入人心,为人所用;(2)对于景区购物应避免出现一刀切的情况,完善景区“食住行游购娱”旅游要素,满足游客正常的消费需求;(3)除了对景区和旅行社进行约束外,还应加强对游客的教育和引导,强化“文明出游”的意识;(4)及时出台相关细则及解释办法,明确管理和执法主体,做好监督工作。
二、打击网络谣言
【背景链接】随着一些“网络大谣”被曝光查处,一些专门从事造谣、炒作、“删帖”等活动的所谓“网络公关公司”、“策划营销组织”及“网络推手”陆续浮出水面。值此背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称《解释》)于9月9日发布,并于9月10日开始正式实施。该司法解释对包括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经营在内的各种网络谣言等违法犯罪行为作出明确、细化、量化规定。
【京佳点拨】网络谣言的危害:侵害公民名誉、伤害个人感情,更损害国家形象、阻碍经济发展和影响社会稳定。
网络谣言产生的原因:(1)社会充满着不确定性,公众缺乏科学的知识,为谣言的传播提供了可乘之机;(2)缺乏信息公开制度,社会信息管理的滞后,有些权威部门和 机构没有及时发布正确的信息或者没有及时的辟谣;(3)一些地方政府部门公信力的下降,使公众的不信任感增强;(4)网络推手制造谣言,强化了谣言的扩散,挟持了网民的意见;(5)商业利益的驱动。
《解释》出台的意义:(1)厘清了信息网络发表言论中罪与非罪的法律边界,为惩治利用网络实施诽谤等犯罪,提供了一个明确的法律标尺;(2)从法律制度上切实有效保障了公民的网络言论自由权利和网络舆论反腐监督;(3)维护社会公共秩序,促进信息网络健康发展。
制止网络谣言的传播还需做到以下几点:(1)重视开展民众媒介素养教育,广大网民的网络素质和鉴别能力;(2)建立及时、公开、透明的信息发布机制;(3)在尊重和保护个人隐私的前提下利用技术手段对网络谣言进行跟踪和监督,及时查找出源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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