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京佳微信公众号: jingjiav  
咨询电话: 400-071-1689
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法华南里34号楼
【背景链接】
为商讨出租车票价的问题,北京市发改委将举行听证会。昨日,发布了听证会参加代表的名单,共25人,其中消费者代表10人,市政协委员和人大代表各3人,驾驶员3人。听证会将于5月23日举行。
按照北京发改委的说法,此次听证会亮点不少,一是消费者代表占到了听证会代表的2/5;二是吸纳了新代表;三是新老代表的共同参与可以尽快收集民意。表面上看,这样的听证会“听”出的结果是最合理的。可是,25个人的听证会真的能“听”到民意吗?25个人真的能代表全体北京人?
【面临问题】
1. 听证会代表选任制度不合理。主要表现:首先,听证代表的遴选机制过于简略,不能充分表达民意:在我国价格听证实践中,代表如何选定、代表的人数如何确定、代表的比例如何分配等都没有统一的规定,代表的产生办法操作性不强,严重地影响了听证的公信力。其次,价格听证代表的遴选方式比较单一,主要是由单位推荐、委托选拔或自愿报名,并且身份成为价格听证会代表遴选的主要标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政府公务员等社会精英往往成为听证会代表的首选对象。最后,听证会代表结构不合理、比例严重失调,甚至相关利益群体被排除在参与范围之外,已经成为不可忽视的现象。
2. 听证结论的法律效力不明确。在近年来举行的多次价格听证会上,我们可以见到代表们慷慨激昂的陈词以及闪烁着智慧和理性光芒的真知灼见,也可以看到有关部门的认真态度。但是,听证会结束后,该涨的依然在涨,听证会上代表的意见并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事前的听证会对于涨价的结果没有丝毫的制衡协调作用。
【建议对策】
1. 健全听证代表的遴选机制
强化听证代表的自主性。改革目前政府主导型的代表遴选机制,就政府而言,其职责应当回归到“定规则、当裁判”上来,不应该直接插手具体的遴选事务;就听证代表来说,要培养积极主动的参与意识,不能作为一个消极的客体被动接受政府的垄断,而要自主、自愿、有目的地参加到行政决策过程中来。听证代表应明白自己的使命和权利,发扬主人翁精神,将个人的自主性和代表部门利益的使命感结合起来,主动参与政府决策,维护自己的权益。
听证代表的代表性。为了保证听证代表能充分代表各个部门团体的利益,可以针对不同利益集团的代表分别采取不同的遴选方式。对于经营者代表和相关部门代表,可由所在行业或单位负责推荐, 代表则应当从 库中随机抽取的方式产生,而对于消费者代表应由中国消费者协会及地方消费者协会负责遴选。
突出听证代表的专业性。听证代表的专业素质往往对听证会的成功与否起到决定性作用。因此,要着力听证代表尤其是消费者代表的专业水准,从而避免消费者群体在价格听证的力量博弈中处于劣势地位。只有逐步实现消费者代表的专业化,消费者群体才有望在价格决策过程中真正发挥应有的作用。
2. 明确听证结论的法律效力。为了明确和听证结论的法律效力,我们可以采取由法律明确听证结论的效力,即听证结论生效后,政府价格决策部门只能依据听证结论进行价格决策,不得依据其他结论或意见。如果最终的价格决策没有采纳听证代表意见,就应当由政府价格决策部门做出合理解释。只要与会代表有一半以上对申请人的调价方案不同意,价格决策部门就应协调申请人调整方案,或者再次组织听证。
【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节选)
第六条 定价听证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组织。
省级以上定价机关制定价格需要听证的,由同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组织听证。省级人民政府授权市、县人民政府制定价格的,由市、县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组织听证。
第七条 听证会设三至五名听证人。听证人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担任,部分听证人也可以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聘请社会知名人士担任。听证会主持人由听证人中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兼任。
第九条 听证会参加人由下列人员构成:
(一)消费者;(二)经营者;(三)与定价听证项目有关的其他利益相关方;(四)相关领域的 、学者;(五)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参加听证会的政府部门、社会组织和其他人员。
听证会参加人的人数和人员的构成比例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听证项目的实际情况确定,其中消费者人数不得少于听证会参加人总数的五分之二。
第十条 听证会参加人由下列方式产生:
(一)消费者采取自愿报名、随机选取方式,也可以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委托消费者组织或者其他群众组织推荐;
(二)经营者、与定价听证项目有关的其他利益相关方采取自愿报名、随机选取方式,也可以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委托行业组织、政府主管部门推荐;
(三) 、学者、政府部门、社会组织和其他人员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聘请。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听证项目的实际情况规定听证会参加人条件。
第十二条 听证会设记录员。记录员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人员担任,如实记录听证会参加人的意见。
第十三条 公开举行的听证会设旁听席。旁听人员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报名情况,按照报名顺序选取或者随机抽取。
旁听人员不得进行发言、提问,不得有妨碍听证秩序的行为。
第十四条 公开举行的听证会设记者席。与会采访的新闻媒体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根据新闻媒体报名情况,按照报名顺序选取或者随机抽取。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可以邀请新闻媒体采访听证会。
第十五条 定价听证依据下列情况提起:
(一)定价机关是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含与其他部门联合定价)和市、县人民政府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提起;
(二)定价机关是其他部门的,由该部门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提起。
第二十六条 定价机关作出定价决定时应当充分考虑听证会的意见。
定价机关根据听证会的意见,对定价听证方案作出修改后,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再次举行听证会,或者采取其他方式征求社会意见。
第二十七条 定价机关作出定价决定后,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定价决定和对听证会参加人主要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
>>>面试热点汇总
【相关阅读】
文章关键词: 面试热点
上一篇: 面试热点:规范发票乱象
下一篇: 面试热点:同在蓝天下,共享教育权
免责声明:本站所提供试题均来源于网友提供或网络搜集,由本站编辑整理,仅供个人研究、交流学习使用,不涉及商业盈利目的。如涉及版权问题,请联系本站管理员予以更改或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