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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常考知识点:法律常识之邢法(一)

2014-02-28 17:25:36     来源:京佳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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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刑法的基本原则★★

  1. 罪刑法定原则——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2. 平等适用刑法原则

  3. 罪刑相适应原则

  二、犯罪构成★★★

  1. 犯罪主体

  2. 犯罪客体

  3. 犯罪主观方面

  4. 犯罪客观方面

  三、犯罪主体★★★

  (一)自然人犯罪主体

  1. 刑事责任年龄

  (1)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2)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不适用死刑,不算累犯。

  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 刑事责任能力

  (1)概念:是指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辨认能力与控制能力。

  (2)种类:完全责任能力(16)、相对责任能力(14-16)、减轻责任能力(14-18)、限制责任能力(未完全丧失辨认能力的精神病人)、无责任能力(没有达到责任年龄和精神病人)。

  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二)单位犯罪主体

  单位犯罪——是公司、企业、—、机关、团体犯罪;是经单位集体研究决定或者由负责人员决定,由直接责任人员实施,并且与其经营、管理活动具有密切关系的犯罪;为本单位谋取非法利益;一般是以单位名义实施的。

  四、故意犯罪的形态★★★★

  犯罪预备

  犯罪未遂

  犯罪既遂

  犯罪中止——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中止犯的刑事责任: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五、共同犯罪★★

  (一)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

  1. 必须二人以上:可以是两个自然人或两个单位,也可以是单位与自然人的组合。

  2. 必须有共同故意

  注意:以下几种不为共同故意犯罪:共同过失;同时犯;超出共同故意之外的不是;事前无通谋的不是。

  3. 必须有共同行为:指各共犯人都实施了属于同一犯罪构成的行为而且相互配合、相互协调、相互补充,形成一个整体。

  (二)共同犯罪人的种类:

  主犯、从犯、胁从犯、教唆犯

  六、刑罚★★

  (一)主刑

  1. 管制

  2. 拘役

  3. 有期徒刑

  4. 无期徒刑

  5. 死刑

  剥夺犯罪人生命的刑罚方法包括立即执行和缓期二年执行。

  不得对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适用死刑。这里的不适用死刑,既包括不适用死刑立即执行,也包括不适用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数罪并罚时,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35年的,最高不能超过20年。总和刑期在35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25年。

  (二)附加刑

  1. 罚金

  2. 剥夺政治权利

  3. 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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