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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一:选举的基本原则(单选、多选、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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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遍选举原则 |
享有选举权的条件 |
(1)18周岁以上;(2)中国公民;(3)没有被剥夺政治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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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止行使选举权 |
(1)精神病人,经选举委员会确认。停止行使选举权; (2)危害国家安全等严重刑事犯,受刑事追诉被羁押期间,经法检机关决定停止行使选举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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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等选举原则 |
一人一票原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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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票同权原则:每一代表所代表的城乡人口数相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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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数民族例外: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同一少数民族的总人口数不足境内总人口数的30%的,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可以少于当地人民代表大会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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秘密投票原则 |
一律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时应当设置秘密写票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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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委托投票 |
文盲或残疾人可以委托他人代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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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民在选举期间外出的,经选举委员会认可,可书面委托有选举权的亲属或其他选民代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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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相结合 |
县、乡级人大代表的选举实行直接选举;县级以上人大代表的选举实行间接选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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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二:选举的组织与程序(单选、多选、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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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选举 |
间接选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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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选举机构 |
设立的选举委员会 |
本级人大常委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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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出代表候选人 |
各政党、各人民团体联名或者单独推荐,选民或代表10人以上联名推荐。 |
各政党、各人民团体联名或者单独推荐,选民或代表10人以上联名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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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额选举 |
多于应选代表名额的1/3-1倍 |
多于应选代表的1/5-1/2 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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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票选举 |
全体选民过半数参加投票选举有效,获得参加投票的选民的过半数选票始得当选 |
获得过半数选票的代表候选人的人数超过应选代表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候选人时,应当就票数相等的候选人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当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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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出罢免的机关 |
(1)县级代表:原选区选民50人以上联名可罢免。 (2)乡级代表:原选区选民30人以上联名可罢免。 |
主席团、1/10以上代表联名、常委会主任会议、常委会1/5以上组成人员联名,可罢免由其选举的上一级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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罢免的法定人数 |
原选区过半数选民通过 |
原选举单位过半数代表通过或者该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过半数通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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