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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常考知识点:法律常识之民法(二)

2014-02-28 10:09:43     来源:京佳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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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合同概述★

  (一)概念

  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

  (二)特征

  1. 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所实施的一种民事法律行为。

  2. 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和宗旨。

  3. 是当事人协商一致的产物或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

  六、合同的效力★★★

  (一) 概念

  合同的效力是指法律对已存合同进行评价后合同的法律状态。按照法律行为的理论,合同效力评价的标准主要有行为能力、意思表示和内容三个方面。我国《合同法》依据这三个标准将合同从效力上进行划分:有效合同、无效合同、可撤销变更合同、效力待定合同。

  (二) 有效合同的特征

  1. 合同当事人具有行为能力

  2. 意思表示真实

  3. 内容合法妥当的合同

  (三)无效合同

  1. 定义:指当事人所订立的合同严重欠缺生效要件,法律不按当事人意思赋予其效力。

  2. 原因

  A. 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B.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利益。

  C.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D.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E.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四)可撤销、可变更合同

  1. 定义:指合同存在不利一方的瑕疵,因而赋予一方当事人撤销权、变更权。

  2. 原因

  A.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

  B. 乘人之危

  C. 重大误解

  D. 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

  (五)效力待定的合同

  1. 定义:指由于存在程序上瑕疵,牵涉第三人,由此导致效力尚未确定有待于第三人行为补足的合同。

  2. 原因

  A. 限制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

  B. 无权处分

  C. 无权代理

  七、定金★

  (一)概念

  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以保证债务履行为目的,于合同成立时或未履行前,预先给付对方的数额金钱的担保方式。给付定金一方不履行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接受定金一方不履行债务的,双倍返还定金

  (二)成立条件

  1. 定金合同以主合同的有效成立为前提。

  2. 定金合同以定金的交付为成立要件。

  3.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确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

  4. 定金的给付标的原则上为金钱,但当事人有特别约定时,也可以给付替代物作定金。

  八、人身权★★

  (一)概念

  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与其自身不可分离亦不可转让的没有直接财产内容的法定民事权利。

  (二)特征

  1. 非财产性

  2. 不可转让性

  3. 不可放弃性

  4. 法定性

  5. 性和支配性

  (三)分类

  1. 权利主体:自然人人身权、非自然人人身权

  2. 客体:人格权、身份权

  (四)人格权的种类

  1. 身体与生命健康权

  2. 自由权

  3. 隐私权

  4. 姓名权与名称权

  5. 肖像权

  6. 名誉权

  九、继承★★

  (一)法定继承

  1. 概念

  法定继承是指继承人的范围、继承顺序遗产分配原则都由法律明确规定的继承方式。

  2. 适用条件

  (1)被继承人生前没有遗嘱;

  (2)遗嘱无效或部分无效部分所涉及的财产;

  (3)遗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放弃继承或受赠;

  (4)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

  (5)遗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

  (6)遗嘱未处分的财产

  3.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顺序

法定继承人的顺序

法定继承人的范围  

          

          第一顺序

配偶:必须有合法的夫妻关系

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继子女

          

          第二顺序

兄弟姐妹

祖父母

外祖父母

         注意:第一,当有第一顺序继承人时,不能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第二,在同一顺序上的继承人继承权平等。

  (二)代位继承

  1. 概念

  代位继承是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先死亡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替其继承遗产的

  法律制度。

  2. 条件

  (1) 被代位人只能是被继承人的子女,且该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

  (2) 代位人是被代位人的晚辈直系血亲;

  (3) 代位人只能继承被代位人应得的份额。

  十、遗嘱★★★

  (一)遗嘱的概念

  遗嘱是指遗嘱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对其遗产或其他事务所作的个人处

  分,并于遗嘱人死亡时发生效力的法律行为。

  (二)遗嘱的实质要件

  1. 立遗嘱人要有遗嘱能力

  2. 遗嘱是立遗嘱人的真实的意思表示

  3. 遗嘱的内容合法且不违背社会公共利益

  4. 遗嘱继承人在继承开始时必须生存

  (三)遗嘱的形式要件

  1. 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2. 遗嘱人以遗嘱处分了属于国家、集体或他人所有的财产,遗嘱的这部分应认定无效。

  (四)遗嘱的撤销和变更

  1.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2. 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五)遗嘱的效力认定

  1. 见证人不适格的代书、录音、口头遗嘱无效

  2. 未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的遗嘱部分无效

  3. 遗嘱的其他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情形

  A. 继承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

  B. 伪造的遗嘱无效。

  C. 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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