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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常考知识点:法律常识之民法(一)

2014-02-28 09:36:10     来源:京佳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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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

常考题型

认知等级

出题概率

民法概述

单选

理解

民法的基本原则

单选、案例

理解并运用

★★

民事法律关系

单选、多选

理解

★★

宣告失踪、宣告死亡

单选、判断

理解

合同概述

单选、多选、判断

识记

合同的效力

单选

理解并运用

★★★

定金

单选

理解

人身权

单选

理解并运用

★★

继承

单选、多选

理解

★★

遗嘱

单选、多选、案例

理解并运用

★★★

  一、民法概述★

  (一)概念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及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二)调整对象

  1. 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

  2. 平等主体间的人身关系:人格关系、身份关系

  二、民法的基本原则★★

  (一)平等原则

  (二)自愿原则

  (三)公平原则

  (四)诚实信用原则

  (五)公序良俗原则

  (六)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三、民事法律关系★★

  (一)概念

  指民事法律规范确立的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是由民事法律规范调整而形成的社会关系。

  (二)特征

  1. 民事法律关系是一种法律关系

  2. 民事法律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

  3. 民事法律关系是以民事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法律关系。

  (三)要素

  1. 主体:参与民事法律关系享受民事权利、负担民事义务的人。包括:自然人(含个体工商户、承包经营户、个人独资企业)、法人、非法人组织(如合伙)。

  2. 内容:民事主体在民事法律关系中享有的权利、承担的义务。可当事人约定,也可法律直接规定。

  3. 客体:民事法律关系中权利和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包括:物(物权法律关系)、给付行为(债权法律关系)、智力成果(知识产权法律关系)、人格利益(人格权法律关系)。

  四、宣告失踪 宣告死亡★

  (一)宣告失踪

  宣告失踪指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达到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

  告其为失踪人的法律制度。

  1. 条件和程序

  (1)须经利害关系人申请

  (2)须被申请人下落不明满2年

  (3)须由人民法院经过法定程序宣告

  2. 法律后果

  民事主体资格仍然存在,不发生继承,不改变与其人身有关的民事法律关系,但构成离婚的法定事由。主要法律后果是为失踪人设立财产代管人。财产代管人不履行代管职责或者侵犯失踪人财产权益的,失踪人的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变更财产代管人。

  3. 撤销

  被宣告失踪的人重新出现或者确切知道他的下落,经本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法院应撤销对他的失踪宣告。撤销后,财产代管关系终止。

  (二)宣告死亡

  宣告死亡指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死亡的法律制度。

  1. 条件和程序

  (1)须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申请顺序:a.配偶b.父母、子女c.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

  女、外孙子女d.其他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前顺序不申请,后顺序不得申请

  (2)须被申请人下落不明满4年,或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满2年

  (3)须由人民法院宣告

  2. 法律后果

  与自然死亡产生相同的法律后果。婚姻终止,继承开始。若与事实不符,宣告仍然有效,只有申请人申请撤销,才无效。宣告与事实冲突,以事实为准。人身、财产仍受保护,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即订立合同有效,订立遗嘱有效,且效力优于法定继承。

  3. 撤销

  被宣告死亡人重新出现或者确知他没有死亡,经本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法院应撤销对他的死亡宣告。撤销后,产生以下法律后果:

  (1)财产关系

  (2)婚姻关系

  (3)子女收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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