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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常考知识点:法律常识之法理

2014-02-27 17:11:51     来源:京佳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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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众所周知,大部分事业单位考试都会考一门《公共基础知识》。既然是基础知识,那么它就会涉及到一些学科最基本的常识,像政治、法律、经济管理、公文写作与处理、职业、文史、科技和环保常识等等。对于一些常考的法律知识,京佳教育王臻老师以各省市事业单位招考真题为基础做出以下归纳整理,希望能对诸位考生有所。

  关于法律知识主要考查的是法理、宪法、民法、刑法和行政法的相关内容。在这儿介绍法理方面的常考知识点。

考  点

常考题型

认知等级

出题概率

法律的特征

判断、选择、辨析

理解

★★★

法的本质

单选

识记

★★

法律的渊源

单选

理解

★★★

法律的效力

单选

识记

★★

法律关系

单选

理解

★★★

法律责任

选择

识记

  一、法律的概念与特征

  (一)概念

  法律是由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具有普遍效力的行为规范。

  (二) 特征★★★

  1. 法律是调整人的行为的社会规范。

  2. 国家性:法律是遵照法定程序,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

  3. 权利义务一致性:法律是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社会规范。

  4. 普遍性:法律是在国家权力管辖范围内普遍有效的社会规范。

  5. 国家强制性:法律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强制性是最主要的特征。

  二、法的本质★★

  1.阶级意志性: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集中体现,是统治阶级进行阶级统治的工具。

  2.物质制约性:法的内容、产生、变更都是由统治阶级所处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

  三、法律的渊源★★★

法律的渊源

制定主体

效力

冲突规则

宪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最高

 

 

①新法优于旧法

②上位法优于下位法

③特别法优于普通法

④国际法优于国内法

法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

仅次于宪法

行政法规

国务院

仅次于宪法和法律

地方性法规

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

省一级---省、自治区、直辖市

市一级:省会所在市、经济特区市、国务院批准的较大市

省级法规>较大市法规

规章

 部门规章:国务院各部委

 地方政府规章:地方政府

部门规章=省级地方性法规

部门规章=省级政府规章

部门规章=较大市政府规章

法律解释

立法解释:全国人大常委会

司法解释:最高司法机关

行政解释:国务院及其各部委

 

自治条例

单行条例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大

 

  四、法律的效力★★

  一般是指法律的生效范围或适用范围,即法律对什么人、什么事、在什么地方和什么时间有约束力。包括对人的效力、空间效力、时间效力。

  (一)对人的效力

  1.对中国公民的效力。 中国公民在中国领域内一律适用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外的中国公民,原则上仍适用中国法律。

  2.对外国人和无国籍人的效力。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在中国领域内,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一般适用中国法律。

  (二)空间效力

  指法律在什么地域发生效力的问题。在我国领土范围内,领土包括领陆、领水、领空。我国驻外的使馆、领馆,在我国登记注册的船舶、航空器,也视为我国领土。

  (三)时间效力

  指法律何时开始生效、何时终止效力以及法律对其生效以前的事件和行为有无溯及力。

  法的溯及力,也称法律溯及既往的效力,是指法律对其生效以前的事件和行为是否适用。一般采取“不溯及既往”的原则。但在我国刑法中通常采取“从旧兼从轻”的原则,即新法原则上不溯及既往,但新法不认为犯罪或处刑较轻者则适用新法。

  五、法律关系★★★

  (一)法律关系概述

  1. 概念

  法律关系是在法律规范调整社会关系的过程中所形成的人们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2. 特征

  (1)法律关系是以法律规范为前提而形成的社会关系。

  (2)法律关系是以主体间法律上的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3)法律关系是以国家强制力作为保障手段的社会关系。

  (二)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1.法律关系主体: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即在法律关系中,权利的享有者和义务的承担者。包括自然人、法人、国家

  2.法律关系客体:指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主要包括物、行为、非物质财富

  3.法律关系内容: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

  (三)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

  对于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来说,法律规范法律事实缺一不可。法律事实包括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

  法律事件是不以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依法能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现象。法律事件又分为社会事件(如社会革命、战争)和自然事件(如人的生老病死、自然灾害)。

  法律行为是以主体意志为转移的,能够引起法律后果的事实,不包括内心活动或思想、无意识的举动,可以分为合法行为和违法行为。

  六、法律责任★

  (一)概念

  法律责任,是指行为人由于违法行为、违约行为或者由于法律规定而应承受的某种不利的法律后果。

  (二)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

  1. 主体:因违反法律或约定而承担法律责任的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国家。

  2. 主观方面:实施违法或违约行为时的心理状态,分为故意或过失两种。

  3. 客观方面

  违法行为:因违反法律上的义务而应当承担的法律上的不利后果。

  损害后果:违法行为对他人或社会的权利和利益所造成的损失和伤害。

  4. 因果关系

  引起法律责任的法律事实与损害结果之间必须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三)法律责任的分类

  1.按照承担责任的主体的不同,法律责任可以分为自然人责任、法人责任和国家责任。

  2.按照责任承担的内容不同,法律责任可以分为财产责任和非财产责任。

  3.按照责任的承担程度,法律责任可以分为有限责任和无限责任。

  4.按照责任实现形式的不同,法律责任可以分为惩罚性责任和补偿性责任。

  5.根据引起责任的行为性质的不同,法律责任可以分为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和违宪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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