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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基:犯罪与犯罪构成

2014-03-10 10:12:02     来源:京佳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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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犯罪与犯罪构成一直是公基考试的重点,也是在公基考试中比较频繁的考点,在各省的真题中都有所涉及,几乎每年必考,这就要求考生必须要掌握。下面我们就这个问题来共同探讨如何去把握这些考点,最大限度的考试备考的精确度。

  一、犯罪——学习重点:什么是犯罪,满足什么样的条件就会构成犯罪。

  犯罪,是指触犯刑律、具有刑事违法性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犯罪的本质包括三部分:

  1.刑事违法性

  刑事违法性,指触犯刑律,即某一个人的行为符合刑法分则所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我国刑法分则规定了10类犯罪共451个罪名。只有触犯了这些具体罪名,才构成犯罪。这充分体现了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2.法益侵害性

  法益侵害性,指对于刑法所保护的利益的侵害。这里所谓刑法所保护的利益,就是法益。这个有点抽象,其实说白了就是你所侵害了别人的财产权和人身权。比如说你抢劫一个女孩的钱包,你所侵害的法益就是这个女孩的财产权,比如说你强奸了一个女孩,你就有可能构成强奸罪,那么你侵犯的法益就是这个女孩的人身权。

  3.应受刑罚惩罚性。

  应受刑罚惩罚性,是犯罪的重要特征,它表明国家对于具有刑事违法性和法益侵害性的行为的刑罚惩罚。这个条件非常重要,比如在我们刑法当中有一种情况你把一个人打死了,你有可能不负刑事责任,这就是我们通常说的正当防卫。正当防卫之所以不承担刑事责任,就是因为正当防卫不具有刑法惩罚性。刑法明确规定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犯罪的本质是事业单位公基考察刑法的,这三个要件经常是作为选择题来去考察的。关于这个考点大家要掌握。

  二、犯罪构成

  犯罪构成,是指依照中国刑法规定,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需的一切客观和主观要件的有机统一,是使行为人承担刑事责任的根据。任何一种犯罪的成立都必须具备四个方面的构成要件,即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

  (一)犯罪客体

  犯罪客体,是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而为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

  犯罪客体经常和犯罪对象一起来考察,考生要学会区分二者的关系:犯罪客体是一个比较抽象的概念,指的是一类社会关系。而犯罪对象指的是具体的人或物。比如说你去抢劫一个女孩的笔记本电脑,抢走之后又把这个女孩打伤了,你所侵害的犯罪对象就是具体的电脑本身,而你所侵害的犯罪客体是财产权或者是人身权。这二者的区别是考试的重点,考生要学会区分。

  (二)犯罪客观方面

  犯罪客观方面,指刑法所规定的,说明侵犯某种客体的行为及其危害结果的诸客观事实特征。具体包括:(1)危害行为(作为和不作为);(2)危害结果;(3)刑法上的因果关系;(4)犯罪的时间、地点和方法。犯罪客观方面一共包括四个要件,这四个要件经常考察的是多选题,是属于识记性的知识点。要求考生必须要记住。

  (三)犯罪主体

  1.犯罪主体

  犯罪主体,指的是实施了危害社会的行为,依法应负刑事责任的人。关于犯罪主体一般考察的是不仅仅包括自然人犯罪,还包括单位犯罪。刑法分则明确规定了关于哪些是单位犯罪。比如私分罚没财物罪、私分国有资产罪都是属于单位犯罪,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

  2.刑事责任年龄

  在我国刑法中关于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和民法是一样的,关于年龄的问题,考生可以对比去记忆。以年龄和精神状况两个标准来划分,分为无刑事责任能力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

  (1)公基考试中考察的重点,一般考察的无非就是关于年龄的规定,以及15岁的人对什么罪负责任。主要体现在刑法第17条的明文规定:

  ①不满14周岁的人属于无刑事责任能力人,犯任何罪都不负刑事责任。

  ②14周岁以上不满16周岁的人,是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只对8种行为负责任——分别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抢劫、强奸、放火、爆炸、贩卖毒品、投放危险物质。这8个罪名很多京佳学员反映太多背不会,那么我在讲课时都会给大家编个口诀“两故、两抢、两火、两毒”大家把这个口诀记住就把这8种犯罪记住了,这样减轻考生的记忆负担,节约考生的备考时间。

  ③16周岁以上的人属于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对任何罪都要负责任。

  (2)以上讲的是以年龄来划分的,接下来我们来讲以精神状况来划分,这主要体现在我国刑法第18条的规定。我们国家的精神病人无非包括两种:

  第一种是时好时坏的人,称为间歇性精神病人,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对自己的行为负责。

  第二种是整天都疯疯癫癫从来都没有正常过的人,我们把这类精神病人称作是全日制精神病人,这类精神病人什么时候对自己的行为负责任呢?答案是任何时候都不负责任。

  总结:在刑法中,无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包括两类人,第一是不满14周岁的人,第二类是全日制的精神病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包括2类人,第一是14以上不满16的人,第二类是间歇性的精神病人。下面我们来看一下之前各省事业单位考过的真题。

  【例题】我国刑法规定的完全刑事责任年龄是( )

  A.14周岁 B.16周岁

  C.18周岁 D.20周岁

  【答案】B

  【解析】我国刑法第17条明确规定不满14周岁的人属于无刑事责任能力人,犯任何罪都不负刑事责任。14周岁以上不满16周岁的人,是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只对8种行为负责任。16周岁以上的人属于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对任何罪都要负责任。因此,本题选择B选项

  (四)犯罪主观方面

  犯罪的主观方面,指的是行为人对自己实施的危害社会行为的结果所抱的心理态度。这种心理态度包括罪过和犯罪的目的、动机几种因素。犯罪的主观方面主要包括故意和过失。故意又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过失又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以及过于自信的过失。在考试的过程中考察最多的是他们之间的区别,这个问题考生必须要掌握。接下来我们具体分析一下该如何去把握这个考点。

  1.故意

  (1)直接故意

  定义: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考生只需记关键词即可,就是“明知并且希望”。希望就是积极追求这个结果的发生。

  比如说曾经考个案例题,丈夫为了包二奶想杀死自己的妻子,丈夫就去买了一包砒霜往在妻子碗里投毒,妻子吃了碗里的饭之后就死了。问丈夫对于妻子死亡的的主观心态是什么?我们来分析一下,丈夫明知自己的投放砒霜的行为会导致妻子死亡,还积极追求这种结果的发生,这是典型的直接故意。这个比较容易判断,关键是需要和下面要讲的间接故意区别开来。

  (2)间接故意明知并且放任

  定义: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考生只需记关键词即可,就是“明知并且放任”。放任和希望不一样,希望是积极追求这个结果的发生,而放任指的是置之不理,不管不问。

  比如说曾经考个案例题,丈夫为了包二奶想杀死自己的妻子,丈夫就去买了一包砒霜往在妻子碗里投毒,但是妻子经常用这碗饭喂他的孩子,丈夫由于杀妻心切,没有去管这个事,那天妻子真的用这饭喂了他的孩子,结果导致妻子和孩子都死了。问丈夫对于妻子和孩子死亡的的主观心态分别是什么?对于妻子的主观心态我们前文已经分析过了,是直接故意。我们来重点分析一下对于孩子死亡的主观心态,丈夫明知自己的投放砒霜的行为有可能导致孩子死亡,由于杀妻心切,没有去管这个事。这是典型的放任的心态,置之不理,不管不问。这是典型的间接故意。考生要掌握二者的区别。

  2.过失

  刑法第15条明确规定过失指的是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从这个概念可以得知过失分为两种,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

  (1)疏忽大意的过失,所谓疏忽大意说白了就是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通常用于一些医疗事故罪。比如在江苏省公务员考试中曾经考过一个单选题,护士林某在给病人王某注射青霉素时,忘了做皮试而导致王某过敏死亡,林某的行为属于什么心态的犯罪?这是典型的疏忽大意的过失。

  (2)过于自信的过失,所谓的过于自信的过失说白了就是已经预见到危害结果有可能发生,但轻信能够避免。通常用于一些交通肇事罪,比如司机在拐弯处,前面有2个小孩在玩耍,司机已经预见到不减速的话有可能会撞到2个孩子,但是司机说自己已经有30年的驾龄了,不会撞到孩子,结果不小心撞到导致孩子的死亡,这就是典型的过于自信的过失。

  【例题】工人孙某休假回村,一日主动携带邻居6岁小孩进入村旁林深路险.豺狼出没的山林中狩猎玩。走入山林约5公里的时候,两人失散,孙某独自狩猎,之后既不寻找小孩,也没返村告知小孩家人,便径直回县城工作单位。4日后,林中发现被野兽咬伤致死的小孩尸体。孙某的行为属于()

  A.故意杀人 B.意外事件

  C.过失杀人 D.不构成犯罪

  【答案】A

  【解析】通过以上分析可知,孙某带6岁孩子进森林探险,首先由照顾孩子的义务,后来两人失散,孙某独自狩猎,之后既不寻找小孩,也没返村告知小孩家人,便径直回县城工作单位。孙某明知把一个6岁孩子放到森林里面,有可能被野兽吃了,还不管不问,置之不理,自己回了单位,这是典型的间接故意。因此,本题选择A选项。

文章关键词: 事业单位 公基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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