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
400 071 1689

子华说法之票据的提示承兑期限与提示付款期限

2014-11-03 13:01:05     来源:京佳教育

关注京佳微信公众号: jingjiav  

  • 咨询电话: 400-071-1689

  • 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法华南里34号楼

     

  对于广大报考银行与农信社的考生而言,票据法是考试中非常重要的法律。其中涉及到的提示承兑期限和提示付款期限又是考生们普遍感到困惑和容易混淆的知识点,为了便于大家掌握,京佳教育张子华老师特此为大家进行详细介绍,以期各位考生对考试有一个更好的复习。

  一、提示承兑期限

  1. 提示承兑:

  是指持票人向付款人现实的出示汇票并要求付款人承诺付款的行为。提示承兑是汇票特有的一种票据行为。

  2. 承兑:

  承兑即承诺兑付,是付款人在汇票上签章表示承诺将来在汇票到期时承担付款义务的一种行为。

  承兑行为只针对汇票并且只针对远期汇票。本票,支票和即期汇票因见票即付故均不可能发生承兑。

  3. 提示承兑期限:

  (1)定日付款或者出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应当在汇票到期日前向付款人提示承兑。

  (2)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承兑。

  (3)见票即付的票据(银行汇票、本票、支票)无需承兑;

  二、提示付款期限

  1. 含义:

  票据持有人向银行提交某单据并要求银行付款的行为叫做提示付款,提示付款期就是提示付款的有效期。

  2. 支票的提示付款期:

  支票的提示付款期自出票日起10日,超过提示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持票人开户银行不予受理,付款人不予付款。

  3. 银行本票的提示付款期:

  银行本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个月。持票人超过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代理付款人不予受理。

  4. 银行汇票的提示付款期:

  银行汇票提示付款期为自出票日起的1个月。持票人超过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代理付款人(银行)不予受理。

  5. 商业汇票的提示付款期:

  商业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是自汇票到期日起10日。持票人应在提示付款期限内通过开户银行委托收款或直接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以上就是京佳教育张子华老师对该考点的讲解,希望能够给广大复习考试的同学们带来。更多及相关课程请关注京佳教育相关网站。如果对该知识点还有什么疑问,欢迎各位同学搜索张子华老师的新浪微博“京佳子华”进行提问,预祝各位考生金榜题名!

文章关键词: 期限 票据 说法

免责声明:本站所提供试题均来源于网友提供或网络搜集,由本站编辑整理,仅供个人研究、交流学习使用,不涉及商业盈利目的。如涉及版权问题,请联系本站管理员予以更改或删除。

相关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