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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陕西信合考试票据法中与时间有关的考点总结

2014-06-24 15:09:22     来源:京佳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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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陕西信合考试中,票据法已经成为这几年考试的必考法律。在票据法中,涉及许多有时间要求的法条和考点,为了便于广大考生在学习民法时对该考点有一个正确的认知,京佳教育张子华老师特为大家进行总结,以期能够大家有效地应对考试。

  一、票据权利——追索权

  《票据法》第17条:

  票据权利在下列期限内不行使而消灭:

  (一)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2年;

  (二)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6个月;

  (三)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

  (四)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

  票据的出票日、到期日由票据当事人依法确定。

  《票据法》第66条:

  持票人应当自收到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之日起3日内,将被拒绝事由书面通知其前手;其前手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日内书面通知其再前手。持票人也可以同时向各汇票债务人发出书面通知。

  二、提示付款期限

  1. 汇票

  (1)银行汇票:提示付款期为自出票日期的1个月。持票人超过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代理付款人(银行)不予受理。

  (2)商业汇票:提示付款期限是自汇票到期日起10日。

  2. 本票

  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个月。

  3. 支票

  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10日,超过提示付款期限付款的,持票人开户银行不予受理,付款人不予付款。

  三、真题演练

  【2013年陕西·单选4题】

  票据法规定,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诺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 )内不行使的,票据权利消失。

  A. 2年 B. 3个月 C. 6个月 D. 1年

  【答案】C

  以上就是京佳教育张子华老师对该考点的总结,希望能够给广大复习考试的同学们带来。更多及相关课程请关注京佳教育相关网站。如果对该考点还有什么疑问,欢迎各位同学搜索张子华老师的新浪微博“京佳子华”进行提问,预祝各位考生金榜题名!

文章关键词: 陕西 考点 信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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