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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农信社备考:法律最易错考点之紧急避险与正当防卫

2014-08-06 16:14:12     来源:京佳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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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每年总会有一些考生在这个法律知识点上栽跟头丢分,所以,此次单独提出这个知识点让考生们能更好的辨析紧急避险与正当防卫的区别,以及这二者本身的构成要件等等,希望考生能通过一些针对性的练习题来全面掌握这个考点,让史上易错点成为自己的有力得分点。

  【概念解释】

  正当防卫: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紧急避险】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一款中关于避免本人危险的规定,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

  【二者区别归纳】

  (1)起因条件。正当防卫的起因条件是他人的不法侵害,而紧急避险的起因条件是一种危险,包括自然灾害等非人为的损害。

  (2)限度条件。正当防卫所造成的损害可以大于或等于所要保护的利益,而紧急避险所造成的损害不能等于更不能大于所要保护的利益。

  (3)限制条件。紧急避险要求必须是不得已的,没有其他更好的办法而采取的。而正当防卫则无此要求。

  (4)对象条件。正当防卫要求打击的对象只能是不法侵害者本人,而紧急避险则可以是无辜的第三者,二者损害的对象是有原则区别的。

  【练习题一】

  关于排除犯罪的事由,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 对于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以外的不法侵害进行防卫,造成不法侵害人死亡的,均属防卫过当

  B. 由于武装叛乱、暴乱罪属于危害国家安全罪,而非危害人身安全犯罪,所以,对于武装叛乱、暴乱犯罪不可能实行特殊正当防卫

  C. 放火毁损自己所有的财物但危害公共安全的,不属于排除犯罪的事由

  D. 律师在法庭上为了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不得已泄露他人隐私的,属于紧急避险

  【京佳点拨】

  A项明显错误,是否防卫过当的判定标准应该是:是否明显超过正当防卫必要限度。比如有人在车站偷窃,乘客将小偷推倒,结果小偷一下子头撞在路边石头上造成脑出血当场死亡。显然这不属于防卫过当。

  B项明显错误,武装叛乱、暴乱罪虽然属于危害国家安全罪,但同样具有危害人身安全的性质,可以对其实行特殊防卫。

  C项是正确的。比如农村有人放火烧毁自己的秸秆,但是火势蔓延形成火灾,危害了公共安全,当事人必须承担法律责任。

  D项叙述错误,律师的行为属于义务冲突而非紧急避险。

  【练习题二】

  一天,刘星手持匕首在巷子里寻找抢劫的目标时,忽然冲过来一个手持菜刀的精神病人赵亮对刘星挥刀乱砍。赵亮追赶刘星至一死胡同,刘星迫于无奈,与赵亮搏斗,将其打成重伤。此后,刘星对路过的王刚实施抢劫,并用匕首将其刺成重伤,使之丧失反抗能力,此时刘星的朋友孟强驾车正好经过此地,见状后下车和刘星一起取走王刚的提包内一万九千元的现金,然后逃跑,王刚因伤势过重不治身亡。关于刘星将精神病人赵亮打成重伤的行为,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

  A. 刘星的行为既不是正当防卫,也不是紧急避险,因为刘星当时正在进行不法侵害,精神病人赵亮的行为客观上阻止了刘星的不法行为,刘星不得针对赵亮再进行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

  B. 刘星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因为对精神病人的不法侵害也可以进行正当防卫

  C. 刘星的行为属于自救行为,因为刘星当时只能依靠自己的力量救济自己的法益

  D. 刘星的行为属于紧急避险,因为“不法”必须是主客观相统一的行为,而精神病人没有责任能力,其客观侵害行为不属于“不法”侵害,故只能进行紧急避险

  【京佳点拨】

  根据刑法规定,正当防卫是针对不法侵害所采取的保护法益的手段,对于没有达到责任年龄、不具有责任能力的人侵害行为,都可以实施正当防卫。不应要求正当防卫所针对的不法侵害也具有主观统一性。因此,B项说法正确,ACD项说法错误。

  【练习题三】

  甲乙两家有仇。某晚,两拨人在歌厅发生斗殴,甲、乙恰巧在场并各属一方。打斗中乙持刀砍伤甲小臂,甲用木棒击中乙头部,致乙死亡。关于甲的行为,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 属于正当防卫 B. 属于紧急避险 C. 属于防卫过当 D. 属于故意杀人

  【京佳点拨】

  首先直接排除B项。紧急避险属于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

  根据题目叙述,甲乙的行为属于相互斗殴,两人主观上都有不法侵害故意,客观上实施的连续相互侵害的行为,显然在这种情况下,由于甲乙主观上没有防卫意图,其行为不构成为正当防卫,当然也就更不会构成防卫过当。因此排除AC选项。

  最后,甲用木棒击中乙头部致乙死亡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因此D选项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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