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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陕西事业单位考试法律基础知识预热篇六

2015-12-14 13:38:53     来源:京佳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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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年陕西各类事业单位考试法律基础知识预热篇六

  国家基本制度之经济制度

  京佳教育 李晓

  【前言】在历次事业单位的考试试卷上,因法律考点覆盖面广,知识繁多,给考生朋友们,尤其是非法学专业的考生带来了不小的困难,而且因所占分值有限,有些考生会直接放弃!然而,在竞争如此激烈的考试中,放弃了一分的题目就相当于让自己的竞争力下降一个百分点!所以,要想在考试中保持最佳的竞争力,复习法律考点就成为了必然。为了能够在2016年的事业单位考试中提前占据优势,京佳教育李老师将为大家带来法律基础知识的系列考点,供复习时参考。

  经济制度,是指一国通过宪法和法律调整以生产资料所有制为核心的各种基本经济关系的规则、原则和政策的总称;它包括生产资料的所有制形式、各种经济成为的相互关系及其宪法地位、国家发展经济的基本方针、基本原则等内容。

  1993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了对1982年宪法第15条的修正案,明确规定“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1999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再次通过对宪法序言的修正案,将“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作为一项重要的国家任务写进宪法。

  一、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主要表现为:

  第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市场在国家宏观调控下对资源配置起决定性作用的一种经济体制;

  第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本质上是法治经济;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井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本质上是法治经济。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必须以保护产权、维护契约、统一市场、平等交换、公平竞争、有效监管为基本导向,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

  第三,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特性,是指市场经济同社会主义基本制度相结合而形成的制度性特征;具体内容为:
 

在所有制结构上

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平等竞争、共同发展

在分配制度上

实行以按劳分配为主体、过重分配方式并存,效率优先、兼顾公平

在宏观调控上

国家能够把人民的当前利益与长远利益、局部利益与整体利益结合起来,更好地发挥计划与市场两种手段的长处。

  二、社会主义公有制是我国经济制度的基础

  宪法第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全民所有制经济

即国有经济,是指由代表人民的国家占有生产资料的一种所有制形式。

国有经济在我国国民经济中占据优势地位,具有主导作用,控制者国家的经济命脉,决定者国民经济的社会主义性质。

宪法第7条规定;“国有经济,即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国家保障国有经济的巩固和发展。”

集体所有制经济

是指生产资料归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劳动者共同所有的一种所有制形式。

集体所有制经济是国民经济的基础力量。

宪法第8条第3款规定:“国家保护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鼓励、指导和集体经济的发展。”

非公有制经济

表现为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形式。

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宪法第11条第2款规定:“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

  [page]三、国家保护社会主义公共财产和公民合法私有财产

  1. 社会主义公共财产的宪法保障

  宪法第12条规定:“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国家保护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国家的和集体的财产。

  2. 私有财产权的宪法保障

  宪法第13条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京佳祝您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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