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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陕西招教备考:教育法规之教育法律责任的种类

2014-08-05 10:19:58     来源:京佳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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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育法律责任是教育法律关系主体因实施了违反教育法的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承担的否定性的法律后果。

  教育法律责任的特点如下:(1)责任的法律规定性;(2)责任的国家强制性;(3)责任的专权追究性;(4)归责的特定性。

  教育法律关系主体实施违法行为承担法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行政法律责任、民事法律责任、刑事法律责任。

  (一)行政法律责任

  主要有两类: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

  根据1998年国家教委发布的《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的规定,教育行政处罚的种类主要有10种:①警告;②罚款;③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颁发、印制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④撤销违法举办的学校和教育机构;⑤取消颁发学历、学位和其他学业证书的资格;⑥撤销教师资格;⑦停考、停止申请认定资格;⑧责令停止招生;⑨吊销办学许可证;⑩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综上所述,教育行政处罚主要有申诫罚、行为罚和财产罚三大类。

  行政处分是由国家机关或企事业单位对其所属人员予以的惩戒措施。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等。行政处分有时也称纪律处分。

  (二)民事法律责任

  我国《教育法》第八十一条对违犯教育法的民事责任作了原则规定:“违反本法规定,侵犯教师、受教育者、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在义务教育方面,根据《义务教育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下列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①侵占、破坏学校的场地、房屋和设备的;②侮辱、殴打教师、学生的;③体罚学生的;④将学校校舍、场地出租、出让或者移作他用,妨碍义务教育实施的。这些规定,为追究违犯教育法行为的民事法律责任提供了依据。

  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的主要方式包括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作、更换,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以上方式,可以分别适用,也可合并适用。

  (三)刑事法律责任

  刑事责任是一种惩罚最为严厉的法律责任。

  《教育法》对挪用、克扣教育经费,扰乱教育教学秩序、破坏校舍、场地及其他财产、招生中徇私舞弊的行为追究刑事责任做了规定。《刑法》专门设置了“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和“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罪”。在义务教育方面,根据《义务教育法》第十六条和《实施细则》第七章的规定,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行为有以下6种:①侵占、克扣、挪用义务教育经费的,⑦扰乱实施义务教育学校教学秩序,情节严重的;③侵占或者破坏学校校舍、场地和设备情节严重的;④侮辱、殴打教师、学生情节严重的;⑤体罚学生情节严重的;⑥玩忽职守致使校舍倒塌,造成师生伤亡事故情节严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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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关键词: 陕西 备考 招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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