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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2014年振兴计划招录考前冲刺:法与社会的关系篇

2014-06-25 08:48:54     来源:京佳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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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考点一:法与经济的关系

 

  考点二:法与政策的关系

 

政策

区别

意志属性

国家意志

全党的意志

规范形式

规范性法律文件,以规则为主,逻辑结构严密

决议、宣言、决定、声明、通知,具有纲领性、原则性和方向性

实施方式

国家强制

党的纪律保障

调整范围

具有交涉性、可诉性的社会关系

范围较广,要求较高

稳定性、程序化

较高的稳定性、较强的程序性

可调整,不及法严格

联系

二者在阶级本质、经济基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社会目标等方面具有共性。

  考点三:法与道德的关系:法与道德在本质、内容和功能上都存在联系,区别见图。

 

法    律

道    德

生成方式

法由权威主体经程序主动制定认可,具有形式上的建构性。

道德在社会生产生活中自然演进而成,具有非建构性。

行为标准

法有特定的表现形式和渊源,具体确切,可操作性强;同时,其被任意解释和滥用的余地小。 

道德无特定具体的表现形式其对行为的要求笼统、原则,标准模糊,只具一般倾向性,理解和评价易生歧意。

存在形态

法在特定的国家体系结构中基本是一元的 

道德在本质上是多元、多层次的。

调整方式

法律一般只规范和关注外在行为,一般不离开行为过问动机。

道德首先关注和过问内在动机,其评价和谴责主要针对动机。

运作机制

法是程序性的,程序是法的核心。

道德不存在以交涉为本质的程序

强制方式

外在强制。

内在约束。

解决方式

可诉性。可诉性是法区别于一切行为规则的特征。

不可诉性。主要表现为无形的舆论压力和良心谴责,且舆论的评价和谴责往往是多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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